发布时间:
202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对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我国环境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环境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创新、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级别,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有效申报数项目的10%;二等奖不超过有效申报项目数的25%;对于环保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特别巨大的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1项,可以空缺。单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五条 特等奖、一等奖的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当年度二等奖。
第六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授奖范围包括:
(一)开发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新材料、新仪器的项目;
(二)在技术集成、工艺集成、系统管理等方面,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环境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工程等的集成创新项目;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
环境技术进步奖不授予环境学科基础研究、环境管理研究等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是授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九条 设立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为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协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是奖励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向奖励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每年从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分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长期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采取第三方提名制征集。提名单位和个人为:
(一)全国性行业协会;
(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分支机构、副会长单位;
(三)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环保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五)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与1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联合提名;
(六)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联合提名;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人及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应对全部报奖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提名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征集与受理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发布征集提名通知。提名材料应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并由提名单位加盖印章或提名人签字后报送至奖励办。
第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名环境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总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成果依托的项目能使用清晰的概念、可靠的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科学原理及客观规律,技术方法可重复、可再现;
(二)项目采用的工艺方法、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原创性或集成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核心或关键技术获得知识产权授权;
(三)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验收一年以上。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通过第三方科技评价或鉴定一年以上;
(四)核心技术成果已经一年以上商业规模化应用,获得用户使用证明及效益证明。
第十九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环境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不得提名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有权审定保密的机构准许之前,不得提名参加评奖。不受理单位和个人的自我提名。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提名参加环境技术进步奖时,同时提名参加其他同类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单位、提名单位及提名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及授奖
第二十四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根据项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具有原创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明显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五条 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按专业领域对已受理项目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分组评审意见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授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2/3及以上应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应由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对拟授予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开展答辩质询,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决定授予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对拟授予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确认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是否授予的决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2/3及以上应到会奖励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特等奖、一等奖均应由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中国环保产业》杂志等媒体对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拟授奖项目名称、等级、单位及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报奖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人、获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提名单位、提名人、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办理,由有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
项目提名单位、提名人、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二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的,本年度授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发布评奖结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第三十四条 对环境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五条 评奖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可通过社会资助筹集,不收取参评单位任何费用。建立奖励专项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奖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境技术进步奖的,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审核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获奖所得。情节严重者,取消5年被提名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三十八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记录不良信誉,解除奖励委员会聘任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6月6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