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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政策支撑③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 2025/5/29

政策支持和引导是推动行业绿色化、低碳化、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辽宁省持续强化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财政、金融、科技等支持政策保障,以着力发挥中央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绿色金融总量保障和产品创新、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等方面为切入点,初步构建了以“双碳”目标为引领、以绿色低碳转型为路径,多维度政策协同发力的支撑体系。

03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了中央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项资金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项目储备库制度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辽宁省也设立了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及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散煤治理等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可打包成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达标尾水进一步净化后作为区域用水,支持相关管网建设。
支持在产达标排放企业进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及绿色化改造。
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项目。
优先开展特定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

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106号)
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予以定额奖励。
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
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根据实际改造完成户数,并按照采暖度日数分档测算。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等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25〕15号)。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
1.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
2.省级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省本级重点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年度省级资金规模的20%,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可一事一议。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奖补资金包括:
项目法分配后剩余的年度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省际界河、跨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的激励奖励,剩余部分依据年度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量、环境质量指标,结合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等,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和分配权重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定。因素和权重设置体现向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好、项目储备好、预算执行率高的地区倾斜。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项目成熟度高、当年能够实施完毕、支付完毕的项目。确需安排的跨年度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计划分年度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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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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