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保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省环保产业的发展需求,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全省会员单位开展环保产品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评价的环保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产品标准和评价要求的产品,颁发辽宁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保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及生态保护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 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 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 属于环保产品评价范围;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 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五)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六) 燃烧燃料设备具有相应产品的制造许可证等。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保产品评价的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纸板一式两份报送我会;
2、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签署技术服务协议;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家意见;
5、发放环保产品评价证书;
6、年度检查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环保产品评价的生产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技术服务协议;
2、环保产品评价申请书;
3、产品说明书;
4、企业标准(已备案)或行业标准;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两年有效);
6、产品主要环境指标检测报告(两年有效);
7、用户意见(两个以上);
8、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环保产品评价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我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评价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时,其程序与初次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使用评价证书: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转让评价证书的。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我会收回评价证书,责令停止使用:
(一)在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评价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评价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十三条 从事环保产品(技术)经营的单位通过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证书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并在我会网站上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环保产品评价公开制度。获得环保产品评价以及注销的名单定期在辽宁环保产业暨环境科技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辽宁省环保产业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获得评价的环保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环保产品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要求,确定我省环保产品技术发展方向,制定有关引导政策;
2、负责全省环保产品市场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管理产品评价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环保产品评价的申报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发放工作;
5、负责指导市、县、区开发区环保产品市场工作,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
6、对环保产品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每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环保产品市场和产品评价制度的贯彻实施,其职责是:
1.负责对本辖区内选用的环保产品是否通过产品评价的审查;
2.负责对办理备产品评价的环保产品在本辖区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测工作;
3.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处理已办理产品评价环保产品、环保技术质量问题的投诉;
4.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对本辖区内环保技术指标不能稳定达到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处理意见;
5、负责向市环境保护局推荐本辖区内生产或使用的环保产品和技术。
第十七条 在新、扩、改建项目和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优先使用获得环保产品评价的产品,尚未开展环保产品评价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获得环保产品评价的环保产品,可参加我会组织的辽宁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产品的筛选,并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申报计划择优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环保产品评价工作,属于一种服务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行为,符合《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中“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搞好双向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管理”这一项基本职能,具有向管理部门推荐的作用。
第二十条 本着公开、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我会收费一定的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