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产品,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产品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产品提供技术参考,特制定本评议办法。
第二条
技术产品的评议范围包括国内外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产品、材料药剂、配件,环境监测仪器,洁净技术和产品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评议的技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议的技术产品技术产权明确;
2、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3、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及排放标准;
4、技术属成熟技术,产品可实现批量生产;在同类技术产品中据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5、有两个以上用户实例,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按本评议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评议条件的技术产品,向我会提出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申请,并填写《辽宁省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申请表》。
第五条 双方签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协议书》。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评议材料:
(一)产品类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评议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评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产品介绍及技术、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6、具备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具备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实际运行(应用)效果检测报告;
8、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9、其他可证明产品应用效果的资料。
(二)技术类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评议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技术介绍及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申报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证明材料,包括鉴定、查新等;
6、典型应用案例基本情况介绍及实际运行(应用)效果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7、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8、其他可证明技术应用效果的资料。
第七条 我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评议会的时间。
第九条 我会组织召开专家评议会,编制辽宁省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证书。
第十条 我会向申请企业发放评议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议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单位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问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评议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