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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5/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功能,推动我省环保产业标准化建设,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及有关团体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优先支持符合环境保护发展方向、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以科技研究成果、工程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家、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六)能够体现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
(七)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八)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LNEPI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T/ LNEPIA  XXXX - XXXX

       

                                        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代号

       团体标准的代号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八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会是本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标准工作管理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标准管理专家、协会主要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分支机构委员专家担

任。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

制、征求意见和审查、发布实施和复审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我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立项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项申请表;
(二)标准编制大纲;
(三)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已鉴定或验证的材料、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及其应用情况和效果等材料;
  (四)主编单位介绍和编制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五)标准实施后将产生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二条  标准化委员会受理《立项申请书》后,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估组,评估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并形成评估建议。如专家组对项目评估意见为“不予立项”,则协会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并告知原因;如专家组对项目评估意见为“准予立项”,则由协会下达制修定计划,并在成员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后,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以电子信函或者网上公开方式向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

见,回复意见以书面意见为准,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根据征求意见相应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并提交标准化委员会,申请审议申请

第十七条 标准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议,专家数量一般不少于五名,且专家不应包含起草工作组成员。

第十八条 审议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议会的人员名单。审议未通过的标准,编制单位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审议。重新审议未能通过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十九条 已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疑难,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审查、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议意见修改团体标准草案,

形成标准报批稿递交标准化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委员会对通过审议的协会标准报批材料按审议会意见进行审查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议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合格的,由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相关委员投票,投票的委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票结果提交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未按规定时间投票的按同意计,参与投票的委员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投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通过的标准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版权归协会所有,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复

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

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

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发布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协会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并公告。废止的标准顺序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标准的编号。

第五章  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标准化委员会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

(二)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对标准中相关问题组织调研、必要的试验论证和科研;
(三)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和国家标准化活动,以及参与国内外其他相关机构标准化活动,并开展合作;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协调处理标准制定中的重大争议和标准使用者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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