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依据《章程》及业务范围,以服务为宗旨,受会员企业委托开展环境服务能力评价,从专业角度对会员进行体检,促进会员企业规范化管理与技术进步,全面提升会员企业的环境服务能力。
第二条 环境服务能力评价是结合会员企业的实际特点,从企业服务业绩、管理能力、人员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评价其环境服务能力水平,依据相应的标准划分等级,并予公示。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条 在开展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过程中,协会将自始至终贯彻以下原则:为会员企业服务原则、会员企业自愿申请原则、科学合理与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工程建设与污染治理服务、生态修复与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咨询与信息服务、环境技术研发推广服务、环境教育与培训服务、环境评估与评价服务、环境监理服务、环境审计与审核认证服务、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为协会会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设备及生产设施场所;
(四)有健全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
(五)无社会失信及处罚记录;
(六)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七)具备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人员。
(八)同意签署《会员企业环境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企业环境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相关人员身份证、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
(五)技术及管理人员能力证书,主要技术人员三年内个人相关业绩;
(六)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运行期间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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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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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获荣誉的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评价程序按照“签订服务合同-材料报送-材料审核-专家现场综合评审-形成评价结论-公示”进行。
第八条 评价结论在“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www.lnepia.com),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若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提供有可能对评价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材料,协会可根据补充材料,对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评审。
第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价结论在“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官方网站(www.lnepia.com)公布。
第十条 为保持评价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获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协会按原程序进行重新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一条 为树立优质环境服务品牌,提升环境服务效能,协会在以下方面对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宣传。
(一)推荐给国内环保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环境服务购买方、招标机构等相关部门及国外相关组织,供他们在采购、融资、制定优惠政策、寻求合作时参考。
(二)协会通过举办各种会议及活动,展示会员企业环境服务品质与能力,提升优质会员企业行业影响力,树立辽宁环境服务品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评价服务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获评会员企业出现虚假申报、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评价等级、会员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获评会员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获评单位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需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企业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实行年度跟踪制度。获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表、上一年度有关人员、业绩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申请评价单位与协会就评价服务事宜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协会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及后续推广宣传等服务的成本,收取合理的技术服务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